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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要求 展示公司名称 / 电子水牌

法定要求 展示公司名称 / 电子水牌

根据《公司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622章)第642条

为确保公司身份透明、方便公众识别及联络,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第642条明确规定,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必须于指定地点 清晰、持续地展示公司名称。违规者将面临法律责任。

1. 注册办事处

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显眼位置持续展示公司名称标牌。该标牌应:

  • 使用清晰可阅的字体easily legible letters);
  • 与公司注册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
  • 放置于访客或公众可清楚看见的位置(如大堂、门口、信箱等)。

2. 营业地点

若公司在其他地点(如分支机构、办公室、零售店等)进行业务,即使该地点 并非注册办事处,亦必须:

  • 在该处显眼位置展示公司名称;
  • 遵守与注册办事处相同的展示要求。

名牌 (水牌 ) 建议

为符合法例要求,建议标牌设计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• 公司全名(与公司注册证书一致);
  • 字体建议使用黑体、正楷或其他清晰易读之字型;
  • 建议使用耐用物料(如压克力或金属板)以确保长期展示;
  • 可附加公司商业登记号码(非强制)以加强识别。

法律责任

如未有遵守上述规定,将构成刑事罪行,相关法律后果如下:

  • 一经定罪:公司及负责人可被罚款港币 $10,000
  • 持续违规:另可被判处每日罚款港币 $600,直至符合法例为止。

公司注册处 https://www.cr.gov.hk/tc/faq/companies-ordinance/disclose-company-name-liability.htm

第622章 《公司条例》 ── 第899条 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622!zh-Hant-HK