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《税务条例》第88条慈善豁免缴税地位
- 确认慈善团体资格
- 必须符合《税务条例》第88****条 定义的「慈善用途」(如扶贫、教育、宗教、公益等)。
- 法律结构 需有正式 规管文书(如公司章程、信托契约、社团会章)。
- 准备规管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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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须包含:
-
明确慈善宗旨(参考税务局「撰写慈善用途指引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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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条款(如董事会组成、会议规则、资金运用方式)。
-
不同组织类型的文书名称:
| 组织类型 | 文书名称 |
|---|---|
| 有限公司 | 组织章程细则 (Articles of Association) |
| 社团 | 会章 (Constitution) |
| 信托 | 信托契约 (Trust Deed) |
- 提交申请文件
- 填写表格:IR表格第IR1260号(慈善机构豁免缴税申请)。
- 所需文件:
- 规管文书 核证副本(Certified Copy)。
- 过去年度财务报告(如适用)。
- 活动证明(如服务记录、宣传单张)。
- 豁免条件 – 经营业务的注意事项
若慈善团体 经营业务(如出租物业、收费活动),利润 必须:
✅ 100% 用于慈善用途
✅ 主要用于香港(非海外)
✅ 直接符合慈善宗旨(如学校经营书店属教育相关,但投资股票则可能不符合)。
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
